1、工商局核准新设外资企业的名称(7-10个工作日);
2、商务局审批手续(10-30个工作日);
3、工商局设立登记手续(5-10个工作日);
4、公安局备案手续(1-5个工作日);
5、技术监督局登记手续(1-3个工作日);
6、税务局登记手续(3-5个工作日);
7、统计局登记手续(1个工作日);
8、财政局登记手续(1个工作日);
9、外汇管理局登记手续(20个工作日);
10、银行开户,入资出具验资报告;(10-15个工作日);
11、海关、商检与电子口岸登记手续(20-30个工作日)
1、投资者主体材料
(1)若投资外方是公司,需开业证明(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)、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及银行资信证明。
(2)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,需身份证件复印件(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)及银行资信证明。
2、经营场所材料
(1)生产型企业
厂房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。要求:以投资者姓名或名称租用 200平方米以上;租赁期限一年以上;用途为厂房。
(2)非生产型企业
写字楼的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,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。要求:租赁期限一年以上,用途为办公。
3、董事会成员材料
(1)董事会成员身份证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,董事会成员的简历,董事长一寸彩照2张,中文履历一份;
(2)可不设董事会,设执行董事1人(提供其个人身份证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,二寸彩照1张,中文履历一份)。